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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街、地区、局、公司、学校、非公经济团(工)委(总支、支部):
团费收缴工作是共青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,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,尤其是团员教育、管理工作的显著标志。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,是密切团员与团组织之间的联系,增强广大团员的团员意识,切实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。
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团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,圆满完成
200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、各级团组织要本着对团的自身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,认真、及时的制定团费收缴计划,切实安排好团费收缴措施,在工作中进一步树立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,加强团组织与团员的联系,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,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。
2、各级团组织在工作中要严肃团的纪律,对于无正当理由、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,应视为自行脱团,由支部大会除名,并报上级团委(团总支)。各团委(团总支)应在客观公正地核实情况基础上予以批准。
3、各二级单位团组织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2006年度团费上缴任务,将2006年度团费总额50%上交团区委。凡2006年11月30日以后上缴的,均视为迟延交纳。
4、团费收缴与管理标准依照《关于印发〈关于团费缴纳、管理与使用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京团字[1994]26号)执行。
5、各二级单位团组织要指导所属非公经济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工作。考虑到非公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,非公经济团组织的团费由团支部一级负责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其团费收缴参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》(京团组字[1999]3号)中确定的标准执行,所收团费由团支部留用,不再上缴上级团委,上级团委负责对其团费的管理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6、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,对无故未按时完成团区委2006年度团费上缴工作的团组织,年终考核为不合格,并将取消下一年度朝阳区“五四表彰”的入选资格。
7、团区委将对全区各级团组织年度团费收缴工作进行严格地统计、核查,对不按规定缴纳、管理团费的团组织将根据核查结果予以专项通报,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。
联 系 人:韩珊珊
联系方式:
650943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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